测试能力

电动车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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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电动自行车  

电动自行车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自行车:

(a) 设计为通过皮带、链条或齿轮由人力驱动;且

(b) 配备一台或多台辅助推进电机;且

(c) 无法完全由电机独立驱动;且

(d) 搭载或由可充电锂电池提供动力;

包括——

(e) 任何关联的推进电池;及

(f) 任何关联的充电器。

但不包括——

(g) 依据《2018年道路车辆标准法》定义为道路车辆的交通工具,或新南威尔士州要求注册的交通工具。

该定义自2025年2月1日起强制生效。

产品类别技术规范:

针对最大持续额定功率不超过500瓦的电动自行车:

适用标准:AS 15194:2016;或EN 15194:2017+A1:2023;或UL 2849

针对最大持续额定功率超过500瓦的电动自行车:

适用标准:UL 2849

注:本规范中,AS 15194:2016和EN 15194:2017+A1:2023标准经修订后,其适用范围扩展至最大持续额定功率不超过500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。

 

2. 电动滑板车  

电动滑板车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滑板车:

(a) 具有由前后对齐排列的轮子支撑的踏板;且

(b) 通过控制前轮的车把转向;且

(c) 设计为单人使用;且

(d) 由一台或多台电动机驱动;且

(e) 也可通过以下方式推进——

 (i) 重力,或

 (ii) 骑行者单脚蹬地;且

(f) 不配备座椅或鞍座;且

(g) 搭载或由可充电锂电池提供动力;

包括——

(h) 任何关联的推进电池;及

(i) 任何关联的充电器。

但不包括——

(j) 依据《2018年道路车辆标准法》定义为道路车辆的交通工具,或新南威尔士州要求注册的交通工具。

该定义自2025年2月1日起强制生效。

产品类别技术规范:

适用标准:

AS/NZS 60335.2.114:2018(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);或AS/NZS 60335.2.114:2023;或EN 17128;或UL 2272

 

3.自平衡滑板车

自平衡滑板车指符合以下条件的骑行设备:

(a) 具有1个或2个轮子;且

(b) 无方向握把、座椅或车把;且

(c) 搭载或由可充电锂电池提供动力;

包括——

(d) 任何关联的推进电池;及

(e) 任何关联的充电器。

注:自平衡滑板车亦可称为悬浮滑板(hoverboards)、平衡滑行器(gliders)、智能滑板(smart boards)、太空漫步车(sky walkers)、单轮滑板(monoboards)、改装滑板(mod boards)及电池供电自平衡个人代步设备。

该定义自2025年2月1日起强制生效。

适用标准

• AS/NZS 60335.2.114:2018(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)

• AS/NZS 60335.2.114:2023

• EN 17128

• UL 2272

 

 

4.电动滑板  

电动滑板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滑板设备:

(a) 由一台或多台电动机驱动;

(b) 采用贴近地面的长板设计以承载使用者;

(c) 通过向左或向右倾斜板身实现转向;

(d) 配备两套轮组:

(i) 位于滑板前部的可转向轮轴;及

(ii) 位于滑板后部的可转向轮轴;

(e) 装有通过刹车、齿轮或电机控制的制动系统;

(f) 不配置车把或方向盘;且

(g) 搭载或由可充电锂电池提供动力;

包括:

(h) 任何相关推进电池;及

(i) 任何相关充电器。

该定义自2025年2月1日起强制实施。

适用标准:

• AS/NZS 60335.2.114:2018(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);或

• AS/NZS 60335.2.114:2023;或

• EN 17128;或

• UL 2272

 

5.电动自行车电池

电动自行车电池指:

专为电动自行车提供推进动力的可充电锂电池。

该定义自2025年2月1日起强制生效。

适用标准:

EN 50604-1:2016 +A1:2021;或IEC 62133-2:2017;或UL 2271

 

6.电动微型交通工具电池

电动微型交通工具电池指:

专为电动滑板车、自平衡滑板车或电动滑板提供动力的可充电锂电池。

该定义自2025年2月1日起强制生效。

适用标准:

AS/NZS 60335.2.114:2018(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);或

AS/NZS 60335.2.114:2023;或UL 2271

未来的变化

EESS新数据库

2024年12月9号开始, ERAC/EESS/RCM新数据库上线使用,取代了现有数据库. 目前该新数据库有些显著问题亟待解决.2025年11月起,政府将针对额外数据引入显著的额外要求.

这将要求客户提供小型的产品图片和铭牌图片.

请持续关注我司期刊以获取最新信息.

很显然该新数据库会产生显著的额外成本,EESS系统费用必然上升.

 

RCM – 监管合规标记

该标记并非一个批准,也并非一张证书.

RCM仅仅是一个标记,用来证明产品符合澳大利亚EMC要求,并且满足昆士兰, 维多利亚,西澳,塔斯马尼亚的电气安全要求.

如果有人向你提供一份RCM证书(例如一个澳大利亚公司),那必定是欺诈.

证书签发以后,客户可以在产品上打上RCM标记,进口商可以在EESS/ERAC数据库进行登记注册.

 

2025年提议的新二级,三级产品

1、电焊机的定义发生了变化,现在要求测试60335.1中的条款30.2.

2、热泵热水器将在下一年成为三级产品.

3、电车充电器将成为二级产品,按照指定方法测试.

4、电池储能系统(BESS)将成为二级产品.

5、便携式逆变器将成为二级产品,AS/NZS 4763重新起草.

6、线缆延伸装置将成为三级产品,按照AS/NZS 3199测试.

 

 

REAS – 新南威尔士州体系

新南威尔士不认可EESS和RECS证书.

新南威尔士针对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发布了一项新的公告.

SAA被要求颁发的REAS证书,符合新洲部长公布的条件.

REAS(新南威尔士州政府)要求产品上标有完整的证书号码SAA-XXXXXX-EA.

SAA要求产品上标有RCM以及SAA证书号码.

如果不想在EESS数据库注册,您现在可以选择只申请REAS证书

 

新西兰

新西兰发布了一些关于JAS-ANZ认证的公告.

该公告适用于仅直接运往新西兰的产品.

所有用于申请新西兰证书的测试报告必须小于5年新.

实际用于新西兰市场的产品铭牌必须包含在测试报告中,所有铭牌都应该被涵盖.

功率必须包括230Vac,除非该产品为附件类.

如果您希望我司在证书上标记出新西兰,那么将会收取额外费用.

一张证书仅允许一家制造商.

我们预期以上要求将在未来某时段开始强制执行. 新西兰政府正在等待EESS新数据库的额外要求,然后将会撤销旧的公告. 在此期间,您不需要有任何行动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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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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